

|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
| (1)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
| (2)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
| (3)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
| (4)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
| (5)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 |
| (6)注册资本中存在非货币出资的,应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 |
| (7)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
| 对上述第(6)条进行认定时,遵循如下原则:对于注册资本中存在非货币出资、申请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非上市公司,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存续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开始计算;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挂牌;全部为货币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视为存在非货币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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